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1080923/2021-18787
文件类型
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震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16:29:46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为规范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5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震局

2021年6月2日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市场行为,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

第三条 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湖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集中发布以及监督信用等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州)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内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总报送至湖北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信用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应当向湖北省地震局提交从业基本信息并申请办理信用登记。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在办理信用登记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用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退出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需办理信用登记信息注销手续。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完整的申请,湖北省地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信用归集

第九条 湖北省地震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的注册信息、技术条件信息以及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信息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获得的行业良好信息和行业不良信息。

行业良好信息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受到的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良好信息。

行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合规性差、评审通过率低的信息;

(四)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

(六)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行业信息由湖北省地震局进行录入和管理,确保信息录入和信息归集及时、准确、完整。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的,可向湖北省地震局提供相关材料,并申请信用加分;湖北省地震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审定等途径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存在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的,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在基本信息和行业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满分100分。从业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80分以上为A级(优秀),70-80分(含)为B级(良好),60-70分(含)为C级(中等),50-60分(含)为D级(较差),50分(含)以下为E级(差)。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资格被撤销相应准入的;

(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 湖北省地震局每月集中在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上发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推送给市(州)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从业单位的主体资格灭失的,不参与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湖北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

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湖北省地震局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从业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E级的从业单位,应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在准入资格审核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事项招投标时,适当予以加分;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E级或被列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D级的,对其准入资格进行审核时依法进行重点审查;限制从业单位承担财政出资地震安全性中介服务项目;限制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E级的,对其准入资格进行审核时依法进行重点审查;从业单位视为不具备承担省内财政出资地震安全性中介服务项目应当具备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限制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三)列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依法限制从业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准入条件;视为不良商誉供应商,不得参与地震系统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撤销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湖北省地震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湖北省地震局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湖北省地震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湖北省地震局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对该信用信息作出“异议信息处理中”的标注。异议信息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没有参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在向湖北省地震局再次提交从业基本信息后,视为自然修复,信用分数自动归为基准分值(70分)。

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湖北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达到附件规定的信用修复基本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主体自然移出期限为5年。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名单自列入之日起满1年且完成不良信息修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主体可以提出移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修复材料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湖北省地震局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依申请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湖北省地震局应立即在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地震安全性评价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向湖北省地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湖北省地震局应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对拟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湖北省地震局应作出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