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1-07-31 15:50:57
来源: 市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2021年8月30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82-A号十堰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1712)

  2、电子邮箱:zhuqian766@163.com

  3、联系电话:0719-8654095  

  4、传真号:0719-8655176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1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在促进建筑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我市普遍存在对装配式建筑重视程度不高、发展不快的问题,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和“碳中和”,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逐年增加。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到2025年底,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2家以上、全产业链集团企业2家以上;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5个以上。

  二、实施范围

  (一)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划分为重点发展区和积极推动区,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发展区,其他县(市)为积极推动区。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发展重点,主要发展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PS)和木结构。

  (二)2022年1月1日起,以下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房屋建筑

  (1)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2)全市范围内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3)重点发展区范围内新供地(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2、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三)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且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目标比例。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至少1个,全市完成试点示范项目40万㎡。

  (四)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模数的建筑工程、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等除外。

  三、政策措施

  (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工厂制造装配部件及现场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给予开发商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政策优惠支持。(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四) 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概算预算的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住建部门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对项目建设单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凡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五)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允许联合体投标。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认定可给予资金奖补。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列支,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等成员单位)

  (八)鼓励金融机构与装配式建筑企业加强对接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十堰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十堰监管分局)

  (九)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评奖评优条件下,可以优先进行评奖评优;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施工环节经现场确认不存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工艺可以不停工。(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四、工作保障

  (一)成立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定期召开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滞后的进行督办。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加快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促进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履职尽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同时,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和群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同感。

  (四)加强工作创新,完善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应办法、管理标准,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试点项目,从项目中总结经验,有效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全市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五)加快产业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工厂以及当地劳务市场建立不同类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校企合作,引导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技能熟练、专业配套、人员结构合理的产业队伍。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doc

责任编辑: 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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